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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中心城区商品住房退房房源组织公开销售实施细则
发表时间:2014-04-15

吉市房管〔2013〕68号

 

关于印发《吉安市中心城区商品住房退房

房源组织公开销售实施细则》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市中心城区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抑制投机投资性购房,促进市中心城区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要求,按照《吉安市中心城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吉市房管[2012]109号)的规定,经研究同意,现将《吉安市中心城区商品住房退房房源组织公开销售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3年6月1日

 

附:

吉安市中心城区商品住房退房

房源组织公开销售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抑制投机投资性购房,促进市中心城区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要求,按照《吉安市中心城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吉市房管[2012]109号)的规定,现就市中心城区商品住房退房房源组织公开销售,特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一、申请撤销

第一条  申请撤销备案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买受人已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并经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备案,但尚未完成商品房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商品住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要求撤销该房《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备案。

第二条  商品房买卖双方达成退房协议后,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市房地产管理局市场管理科(以下简称市场科)提出书面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申请,并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商品房买卖双方退房协议书(原件);

2.《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购房人缴交房款凭证复印件(查验原件);

3.开发企业已退还购房人购房款凭证复印件(查验原件);

4.其他相关材料。

二、撤销备案

第三条  受理撤销备案申请后,市场科应在5个工作日之内进行核查。对符合撤销备案的商品住房,由市场科向房地产开发企业签发《吉安市中心城区商品住房退房房源组织公开销售通知单》(以下简称《公开销售通知单》);对不符合撤销备案的商品住房,退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凭《公开销售通知单》会同退房人到房地产交易登记部门办理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手续。房地产交易登记部门应按要求(具体由交易登记部门提出,报市房管局备案)办理撤销备案手续。

房地产交易登记部门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的同时,应当立即告知房地产信息中心。房地产信息中心应随即将撤销备案的商品住房的网签状态设置为“限制预(销)售”。

三、委托销售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凭《公开销售通知单》及委托书,向吉安市房屋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置业担保公司)申请委托公开销售,并同时报送公开销售房源基本情况,具体包括:房源所属项目名称、房屋坐落、用途、预(销)售面积、销售价格、售房单位及联系电话等。

委托费用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用于组织公开销售活动产生的费用。

第六条  公开销售房源属1年(含)内退房的(自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算),按原合同成交价格公开销售;超过1年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调整销售价格,但所定销售价格原则上最高不得超过原合同成交价格的112%。

四、组织销售

第七条  退房房源公开销售原则上每月组织一次。

第八条  置业担保公司接受委托后,应及时审查房源的基本情况,并于每月10日前在吉安市房地产管理局(房地产信息中心)、房地产交易所网站以及办证交易大厅等公示栏公示公开销售房源信息,公示时间应不少于10个工作日。同时,房地产开发企业相应地在售楼现场以及报刊媒体等发布公开销售房源信息。

第九条  凡有意购买者,可凭个人身份证到置业担保公司办理申购登记,填写《吉安市中心城区商品住房退房房源申购书》,并同时缴纳购房保证金,标准为:5万元/套。

五、抽签销售

第十条  公开销售房源公示期满后,置业担保公司应按时组织公开销售。申购人应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吉安市中心城区商品住房退房房源申购书》,按时参加抽签认购。如本人不能到场,委托他人参加的,应出具经公证部门公证的委托书。申购人或委托人不到场或迟到的,视为放弃,并承担已缴交购房保证金2%的违约金。

第十一条  对公开销售房源有2人以上(含)申购的,应采取抽签方式确定购买人。对只有一人申购的房源,可不进行抽签,现场直接宣布申购人为中签者。对连续两期公示结束后,仍无人申购的房源,交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销售。

抽签顺序按照所缴购房保证金的顺序进行。

第十二条  置业担保公司应邀请公证部门对公开销售活动进行现场公证。

第十三条  公开抽签认购结束后,置业担保公司应当为中签者出具《吉安市中心城区商品住房退房房源公开销售中签确认书》。

第十四条  中签者交纳的申购保证金转为购房定金,待中签者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经备案后,由置业担保公司在5个工作日之内将该款转给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计利息。

未参加抽签或参加抽签但没有中签的申购者,其交纳的申购保证金在抽签认购活动结束后,凭本人身份证原件、申购保证金收据办理退款手续(不计利息)。置业担保公司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

六、销售签约

第十五条  公开抽签认购结束后,置业担保公司应及时将中签结果书面告知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信息中心以及房地产交易登记部门。房地产信息中心应当及时将该房源的网签状态设置为“可售”。

第十六条  中签者应在7个工作日之内,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吉安市中心城区商品住房退房房源公开销售中签确认书》等相关材料到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规定及时签约并办理备案手续。

中签者逾期未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视为放弃购买,定金不予退回,归房地产开发企业所有。同时,该房源重新组织公开销售。

第十七条  房地产交易登记部门在办理认购房源《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时,应核对购房人身份。如购房人与中签人不一致的,不予办理合同备案,同时书面告知置业担保公司、房地产监察支队。

七、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有关单位、部门应加强沟通配合、协调检查,确保公开销售活动顺利进行。有关工作人员在公开销售活动过程中应公正、严明,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行为,一经查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八、附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在实施过程中依据有关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吉安市房地产管理局办公室             2013年6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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