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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含三级以下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房地产开发项目标准
发表时间:2014-04-04

三级(含三级)以下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房地产开发项目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及《江西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规定,三级以下(含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房地产开发项目按以下标准执行:

1、资质三级企业,可承担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小区的土地、房屋综合开发或与其投资能力相当的工业、商业建筑的开发建设,不得承担含有十二层以上,跨度超过24米的建筑物的建设。

2、资质四级企业,可承担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小区的土地、房屋综合开发或与其投资能力相当的商业建筑的开发建设,只允许承担八层以下民用建筑的建设。

3、暂定资质企业参照四级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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