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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推行担保制度的实施方案
发表时间:2023-12-29

吉安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推行担保制度的实施方案

 

吉治欠办发〔2020〕1号

井冈山经开区管委会、各县(市、区)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庐陵新区管委会、市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有关企业:

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6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实施意见》(赣建字〔2019〕6号)和市金融办、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人社局《关于进一步推行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保险保函工作的通知》(吉金办字〔2019〕46号)要求,为加快推行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切实维护广大农民工切身利益,减轻企业负担,促进经济发展,决定在全市工程建设领域大力推广银行保函、保险保函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防范应对各类风险、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的工作部署,通过实行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制度,进一步激活市场活力。

二、主要目标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领域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银行保函、保险保函、工程担保替代率明显提高,营造诚信守信社会氛围。

三、保函适用

(一)承保机构

出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函(以下简称保函)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财产类)、工程担保公司,必须是驻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财产类)、工程担保公司。

(二)保函性质

以保函方式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必须在工程开工前在本市(县、区)行政区域内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财产类)、工程担保公司开具好保函。保函担保金额是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应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对应金额。所出具的保函必须是见索即付性质的独立保函,受益人为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现金缴纳保证金的,仍由原收取部门办理)。保函正本必须由出具保函的机构送达人社局劳动监察部门专职人员收讫并负责保函有效期内的保管工作。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函只能由1家担保机构出具。

(三)承保期限

保函的有效期限为保函出具之日起至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之日顺延6个月,保函到期工程不能完工的,申请人应提前30日办理保函延期,延期至工程预计完工日期延长半年后终止。

四、保函开立注销

(一)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财产类)、工程担保公司开立农民工工资保函后,持以下材料(原件和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各一份)到人社局劳动监察部门审核备案,领取由劳动监察部门出具的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确认书。

1.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

2.中标(发包)通知书或招投标会议纪要;

3.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企业营业执照;

4.农民工实名制工资专用账户开立证明及相关材料;

5.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监管协议。

(二)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顺延6个月,期间应在工地现场公示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公示时间不少于30个工作日,在没有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下,保函被保证人(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可申请解除保函。

(三)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办理保函担保责任终止手续,应分别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监察部门提供以下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1.终止工程保函担保责任书面申请书;

2.由备案机关出具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3.公示结果报告;

4.农民工工资发放表;

5.工资拨款单;

6.双方单位的银行帐号、户名、开户行名称;

7.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办理终止工程保函担保责任授权委托书。

(四)市(县、区)劳动监察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办理保函担保责任终止书面申请后,在政府网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并通过施工现场查询、抽取部分民工电话回访等方式核实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在未发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下,向担保机构出具保函担保责任终止通知书,担保机构核对无误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保函担保责任终止相关手续。

五、保函运用

(一)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企业持劳动监察部门出具的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确认书等资料到相应的行业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等手续。在劳动监察部门开具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确认书前,行业主管部门一律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等文书。

(二)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社局劳动监察部门按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从其保函额度中先予划支。担保机构应在接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先予划支通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或其指定的账户划支。

1.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增项工程款),造成施工总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2.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企业签订垫资合同,造成垫资施工总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3.建设单位因未按照工程合同与施工总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或因结算产生争议未向施工总承包企业支付工程款,造成施工总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4.建设单位将工程项目违法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5.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不足,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三)施工总承包企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劳动监察部门按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从其保函额度中先予划支。担保机构应在接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先予划支通知书后,在3个工作日内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或其指定的账户划支,若保函额度不足以支付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企业自筹资金予以解决。

1.施工总承包企业存在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的;

2.施工总承包企业承建的工程项目违法转包、分包,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3.施工总承包企业与劳务公司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因工程纠纷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4.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农民工工资发放给劳务公司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造成工资未支付给农民工,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5、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不足,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6.施工总承包企业其他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形的。

(四)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在施工建设过程中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导致使用担保机构保函支付,投资主体为非财政资金的建设工程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必须按相关规定以现金方式补缴补齐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投资主体为财政资金的建设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负责督促施工总承包企业按相关规定以现金或转账方式补缴补齐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未按规定补齐或补缴的,按劳动保障监察及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追责问责。

六、保函适用限制

(一)劳动监察部门在办理保函终止手续前,如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暂缓办理:

1.涉及该工程项目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案件的;

2.工程竣工后在公示期内接到投诉举报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现象的;

3.通过其他途径发现该工程项目存在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现象的。

(二)近三年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不能以保函方式代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1.有“拖欠不良记录”的;

2.因拖欠问题发生过集体上访等群体性事件或存在尚未解决拖欠问题并被认定为责任主体的;

3.动用工资保证金或保函后未及时补缴的;

4.工程保函到期未按规定及时办理保函延期的。

 

                     

吉安市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 (代章)

2020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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