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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商品房预售备案登记不等于房屋产权预告登记,不能对抗法院对涉案标的物的查封
发表时间:2017-12-25

裁判要旨
涉案房产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了预售备案登记,但没有办理预告登记,该房屋至今仍未办理产权移转登记,也并未实际交付。申请人虽主张预告登记与备案登记合二为一,但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故申请人主张其对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备案登记等同于房屋产权预告登记的理由不能成立,其对执行标的物享有的债权不能对抗法院对涉案标的物的查封行为。

案例索引
《麻小林与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行及庆阳金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2017)最高法民终606号】

争议焦点

商品房预售备案登记能否对抗法院对涉案标的物的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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