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个人按揭贷款条件调整情况告知
各置业担保合作开发企业、购房人: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对加快推进置业担保、住房公积金贷款等优惠政策,保障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要求,发挥住房公积金贷款低息政策及置业担保对住房贷款的积极作用,减轻百姓购房经济负担,加快开发企业建设资金周转,促进房地产销售。经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审议通过,公积金贷款有关规定已作修改,现将修改有关情况告知如下:
1、原“在未取得房屋抵押权属证明之前,由房地产开发商提供抵押加阶段性担保,房地产开发商应在委托银行开设保证金专户,将不低于借款金额10%的保证金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在委托银行开设的保证金帐户内。至借款人办理房屋产权证,抵押权人取得房屋抵押权属证明后,转为个人产权进行抵押”规定,增加相关内容“鼓励开发企业和借款人以置业担保作为期房贷款的还款担保,并免交10%的贷款保证金;
2、原“职工缴交住房公积金须满一年(含一年)以上方可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规定中的“ 一年(含一年)”调整为“6个月(含6个月)”;
3、原“曾提取过公积金账户余额的,需满三年方可办理公积金贷款”规定中的“三年”调整为“一年”;
4、原“对将到离、退休年龄的借款人,其贷款期限只计算到法定离、退休年龄后三年内”规定中的“ 三年”调整为“五年”,并将贷款最高年限由“25年”调整为“30年”;
5、原“双职工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30万元”规定中的“30万元”调整为“35万元”。
另在2012年将推出可按年(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冲抵住房公积金贷款措施,请予关注。
特此告知
吉安市房屋置业担保有限公司
二0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