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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措施调整情况告知
发表时间:2012-09-18

 

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措施调整情况告知

 

各置业担保合作开发企业、购房人: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贷款低息政策及置业担保对住房贷款的积极作用,进一步满足缴存职工改善住房条件的资金需求,减轻百姓购房经济负担,加快开发企业建设资金周转,促进房地产销售,保障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要求,经吉安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研究决定,公积金住房贷款管理措施已作调整,现将调整情况告知如下:

1、重启住房商公组合贷款。为尽最大可能减轻购房人的贷款利息支出和满足购房人购房贷款额度要求,允许符合贷款条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使用同一抵押物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基础上申请商业银行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但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贷款的期限必须一致,贷款全部结清后方能释放抵押权。

2、适当调整贷款限制条件。2012年9月1日起,在我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颁布的 “双职工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35万元”规定范围内适当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限制条件:对已替他人担保或有非住房类负债,但已办理房屋置业贷款担保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可不受担保或负债限制正常审批;对无房屋置业贷款担保手续,替他人担保和非住房类负债额在10万元以内的,也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但申贷额须扣减其替他人担保和非住房类负债总数。

特此告知

                                    吉安市房屋置业担保有限公司

                                  二0一二年九月一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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